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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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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办法》提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明确了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设计的具体标准。对于新建居住区,《办法》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从土地出让、编制和审查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核实、联合验收、设施移交、使用运营等环节,明确具体流程、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同时,《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参与的具体事项,包括配合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参与联合验收等。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办法》从调整规划、调剂现有公共用房、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提出配置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措施。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对未按标准规划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标准配建及移交、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的,明确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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