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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行扶持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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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在街道或社区建立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场所,搭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和提供日间托老、全天托养等养老服务的平台,包括政府投入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及运行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形式


(一)公办类型


1、综合兴办,即在新购置社区办公用房中同步设置社区养老服务站,须保证必备的日间休息室,其他功能场地与社区办公功能用房综合使用。


2、独立兴办,即利用闲置的老社区办公用房单独兴办社区养老服务站,其面积以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准。


(二)社会兴办类型


由个人或社会单位、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应向渝中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设计装修和设备配置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计装修应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具备“四室一堂”功能,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和老人饭堂(就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合理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一)公办类型设计装修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


综合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与新购置社区办公用房同步设计、同步装修,设计装修费用列入社区办公用房设计装修预算。独立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装修标准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450元/平方米。街道将装修设计方案、装修预算及相应文字材料以书面形式送区民政局签署意见,由区民政局直接拔付。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施设备由区民政局按面积进行配置。综合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进行社区办公用房整体装修时,独立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装修完工后,街道向区民政局送交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施设备配置方案,区民政局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查看符合要求的,按每所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及时落实设施设备配置。


(二)社会兴办类型设计装修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


社会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改建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设计,方案应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消防等审批、备案,改建装修及设施设备配置资金由举办者自行筹集。


三、运行扶持


(一)启动补助


区民政局对新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行启动以建筑面积为参照基数进行扶持,启动补助为期半年,主要用于补助新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开展社区老年人口基础信息收集、老年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培训等。


1、公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启动补助标准


公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启动补助标准为1万元/所;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启动补助标准为2万元/所。


2、社会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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