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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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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2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不断增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的科学规划体系

  (一)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和健康老龄化等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保持在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强化居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地要将养老、托育主管部门纳入本级规划委员会,参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标准。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指导各设区市制定规划审查、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规范,定期开展社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使用状况检查。

  二、优化养老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体系

  (四)确保兜底保障能力。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机构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予以重点保障,探索建立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制度。

  (五)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弘扬传统文化,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主体责任。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帮助老年人和家庭获取养老服务信息。探索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完善服务管理规范和建设运营政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将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主要用于从事上门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分配。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服务技能和心理支持等培训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家庭照护水平。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完善家庭育儿指导支持体系,依托基层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学前教育、社区、妇联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指导服务。

  (六)强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助餐助洁、助医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育幼指导等服务。大力推进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到2025年,全省每个街道建成1所以上具备全托、日托、居家探访、医疗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支持专业养老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辐射周边的养老育幼服务。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的社区服务站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发展“1+N”托育模式,支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带动多家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共同发展。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和精神关爱服务点。探索社区育儿养老互助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托育点发展试点。

  (七)扩大高品质养老托育服务普惠性供给。探索建立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价格标准,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高品质养老托育设施,为社会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公建民营或公助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鼓励国有资本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的投入,成立以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为主业的专业平台,完善以社会责任为主要方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专业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开办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进“医育结合”,开展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推进“一街道一乡镇一普惠”,扩大普惠托育机构覆盖面。推进“物业+养老托育”,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开展普惠养老托育示范工程,向社会推介一批优质机构和优秀品牌。

  (八)重视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家庭、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全省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护理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和资源建设老年长期护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照护理型养老机构标准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专区。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高老年人长期护理支付能力。完善统一互认的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制度。

  (九)提升农村地区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所有农村敬老院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涉农县(市、区)建成3所以上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提高农村地区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县级供养服务机构,满足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支持乡镇以下闲置医疗资源、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乡镇和涉农街道与专业机构共建托育服务点,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均应开办托班,逐步扩大农村地区托育服务覆盖面。支持农村地区建设亲子小屋等设施,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活动。有序推开农村互助式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建设运营标准和规范。引导城市机构对农村机构开展挂钩帮扶,积极推进城乡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三、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的支持政策体系

  (十)加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保障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对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发展趋势较快和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十一)鼓励盘活利用存量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校舍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改建养老托育设施,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闲置公有房产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开展养老服务。各设区市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工作指南,明确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工作机制、建设标准、政策支持等。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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