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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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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

  第五条(许可和备案监管)

  许可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许可事项的监管。备案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备案情况的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许可监管,由许可机关依法实施。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管,由备案机关依法实施。

  第六条(服务内容监管)

  养老服务内容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合同载明的约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的监管,由民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七条(场地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管)

  场地安全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设施、人防配备、特种设备的合规性的监管。

  对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管,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场地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对场地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的监管,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技防标准实施;对场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

  对根据需要开展的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第八条(用地和使用监管)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情况的监管,包括建设用地经规划核准、改变用地用途需经法定程序等情况,由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实施。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食品供应的资质及开展食品采购、加工、配送、储存等环节的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条(从业人员监管)

  从业人员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遵守职业守则,以及特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监管。

  对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

  对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守则情况的监管,由民政部门依法实施。

  对从业人员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任职资格的监管,由相应的任职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实施。

  从业人员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等有关禁止性规定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预收服务费收取和管理情况等的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管,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

  对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的监管,由医保部门依法实施。

  对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预收服务费用等大额资金的监管,属地区政府要加强日常排摸、提前风险研判,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相关管理办法。

  对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加强日常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各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运营秩序监管)

  运营秩序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服务行为规范性情况、终止服务后老年人妥善安置情况等内部运营秩序,以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无证经营等外部运营秩序的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运营秩序的监管,由民政部门依法实施。

  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监管)

  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

  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应对,由应急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监管;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由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由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监管;火灾事故应对,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活动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包括医护人员依法规范执业、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传染病防治等的监管,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五条(收费监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并负责市属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区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其他监管)

  对于本办法未尽的其他监管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章 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协同监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运营、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服务价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归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十八条(信用监管)

  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相关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对其信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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