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执发〔2020〕169号
各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管中心,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1
C08164B010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164B020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
C08078B01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78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
C08080B010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0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
C08081B010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1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
C08083B010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3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6
C08163B010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163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7
C08084B010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条第二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4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8
C08082B010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2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9
C08086B010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警告。
C08086B020
情节严重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0
C08165B000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备注:《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109项至117项有关养老机构的裁量基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