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云民规〔202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扩大全省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老龄化程度、常住老年人数等,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1年底,原则上80%以上的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初步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原则上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对于所辖范围较小、常住人口偏少、老龄化程度偏低的街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推动相邻街道合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集中力量建设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尽快填补社区养老服务空白,补齐城市养老服务短板。(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有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除不适合作为养老机构的,采取划转整合方式推进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适老化改造后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2021年不低于35%、2022年不低于50%。(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构建投入多元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优化重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将其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五)扩大优质老年用品供给。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加快制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老年用品质量提升行动,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措施提升老年用品质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积极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照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强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残联、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利用我省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积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养老目的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老年用品产业园区。拓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云南省重点国有企业整合省内健康和养老服务等行业资源,打造健康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

  (八)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 共0人参与
最新评论
养老资讯
最新动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