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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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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现就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是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二是2018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三是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

  一是2019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二是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冀民规〔2021〕2号,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进行。上述文件和标准材料请登录河北省民政厅官网(http://minzheng.hebei.gov.cn/)下载。

  二、工作步骤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4月份启动)

  1.培训对标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中旬)

  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采取集中培训、理论讲解和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指导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对标整改。

  2.自评申报审核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

  参评养老机构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对照《实施指南》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6月1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公示符合条件的参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审查公示结果,6月底前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连同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级民政部门。

  3.评估抽检审验阶段(7月初至10月底)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级、二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9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同时公示评估结果,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10月底前形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

  4.公布总结推广阶段(11月)

  省、市评定委员会分别审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等级评定标牌。各市民政部门总结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宣传推广等级养老机构经验做法。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

  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与2021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1.巩固提升阶段(4月中旬至6月底)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等级养老机构对照《实施指南》相应等级标准,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和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不断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评估抽检阶段(7月初至8月底)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检比例,对2019、2020年度等级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抽查。

  3.整改抽查阶段(9月初至11月底)

  各市指导抽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逐项对标整改并进行验收,10月底前提交整改验收报告。省厅将进行抽查,11月底前形成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建议报告。

  4.结果公布阶段(12月)

  按照《评定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等级养老机构抽检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养老机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对参评养老机构和现有等级养老机构强化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将对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组织周密、把关严格、参评通过率和抽检合格率高的市县给予表扬。

  (二)加强政策研究。今年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的第一年,省厅对《评定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等级评定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认真借鉴2018、2019年度的经验,严格按规定标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实施指南》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与省厅沟通反馈,确保参评养老机构符合等级标准,确保等级养老机构符合认定等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监管,严禁收取费用和礼物、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评估和抽检结果准确率低于90%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等级评定工作。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干预正常评估工作,影响评定和抽检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要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分等级选树示范标杆,采取传帮带、结对帮扶等方式,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学习借鉴高等级养老机构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联系人:明儒君电话(传真):88615564

  附件:1.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样式)

  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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