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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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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9〕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到2022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23万张,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0%,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到2022年每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至少建设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区县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的要求,编制本区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民政局牵头编制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可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五)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区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住宅及家具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保障政府兜底任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

  (八)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区县主动对接养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时间银行”“家庭照护床位”等做法及互助养老、“物业服务+养老”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推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养老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布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标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

  (十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2020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分别制定落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措施;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工作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三)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敬老院及利用学校等举办的养老机构,各区县要统筹解决其消防审验问题。

  (十五)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智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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