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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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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和《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浙民养〔2020〕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114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培训基地,须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重新申报方可继续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日

  

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为宗旨,以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为目标,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指导,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基本原则,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大专院校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

  二、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培训基地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原则上各县(市)、区设县级培训基地不超过3家。各申报单位对照《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条件》(附件1)中的要求等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为深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各类培训基地的认定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通过“浙江省养老人才培养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除照片外,其它提交上传的材料需以PDF格式):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具备条件、师资情况、培训计划等。

  2.《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实训空间照片,含实训总面积、多媒体授课设备、实训用具等10张照片(照片像素不低于宽800*高500,图片文件命名:例:**品牌设备01.jpg)。

  5.拟聘理论教师、技能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6.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附件6、7)。

  7.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交公建民营相关合同即可。培训场地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申请。培训基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申报、审核。2020年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于8月1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今后每年应于3月31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对申报本级的培训基地进行网上材料审核、现场验收,并出具审核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培训基地在当地民政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4.认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审核部门发文认定、授牌。市、县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名单,于发文后30日内,以市为单位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培训管理

  (一)教学安排

  1.教学大纲。由省民政厅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年版)统一制定教学大纲。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内容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分级,依次递进(附件3)。

  2.课程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课程,养老护理员的理论、技能培训内容依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年版)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并加入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及中华传统文化的内容。

  3.学时要求。家庭照护者培训要求达到20个学时以上;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工)培训要求达到80个学时;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培训要求达到72个学时;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培训要求达到48个学时。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二)资质要求

  授课教师需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1.培训五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上,且从事养老护理管理与服务工作3年以上或医学、护理学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2.培训四级、三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上或医学、护理学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二级、一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上,且从事养老护理管理与服务工作3年以上或医学、护理学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4.培训家庭照护者的教师应具有养老护理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上或医学、护理学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全国、全省养老护理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全国养老护理技能竞赛裁判员均可培训各职业技能等级养老护理员。

  (三)办班流程

  1.组织招生。培训基地按规定拟定招生简章(上课时间,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招生,并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2.办班备案。培训基地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学员信息,并按规定向人社部门进行办班备案。

  3.实施培训。办班备案审核通过后,培训基地应按照报备的授课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家庭照护者培训一般不超过70人。

  4.考核认定。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应按照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核,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鼓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工作。

  5.上报信息。培训认定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填写《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培训信息表》(附件4),并在每季末将信息表报送民政、人社部门。

  6.台帐管理。考核认定结束后,培训基地要按班次建立相应的培训台帐。培训台帐主要包括学员基本信息、授课计划及教学执行情况、学员考勤登记及学业完成情况、开班及结业相关资料、学员就业创业跟踪服务情况等内容。

  四、指导监督

  1.业务指导。各培训基地接受民政、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承担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任务和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并在每年年底,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当年度的职业培训总结、年度考核材料及下一年度的计划。

  2.监督检查。各培训基地要主动公布培训项目的名称、课程设置、收费标准、补贴标准、投诉渠道等。严格按照培训(授课)计划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认定。民政部门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培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3.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90分及以上)、B(70-89分)、C(60-69分)、D(60分以下)四个等级,主要考核基地队伍、基础设施、办学经费、教学管理、培训实施等方面的情况(见附件5),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为A的,该培训基地可参加品牌培训机构评选。考核结果为A、B的,该培训基地可申请直接进入下一年的培训;考核结果为C的,责令该培训基地限期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考核结果为D的,直接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将直接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1)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2)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3)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情节严重的;

  (5)有经查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6)拒绝接受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7)司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

  (8)经查属实存在违反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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