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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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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20〕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养老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围绕“保基本、优体系、通堵点、强管理”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一)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一是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二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功能。分类分层次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乡镇敬老院管理权移交至区民政部门。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按照“村地区管”思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保障乡镇养老设施用地,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规定给予支持。到2022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清单、保障标准,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对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就近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服务标准和扶持政策。制定失智、无子女老年人照护支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坚持就近精准,构建完善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四)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各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优先提供空间,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及设施,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运营商,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底,建成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不少于350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家,并持续提升使用效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五)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支持平台。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六)试点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制定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上门照护的服务对象和标准。制定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七)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激励政策,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阶梯式补贴。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加强老年助餐体系建设。拓宽社会资本参与老年助餐体系建设渠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经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餐饮企业,视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享受助餐服务流量补贴。(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完善“以院统站带点”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制定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规范,到2022年底建成不少于1000个服务点。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农村养老服务补贴可直接补贴提供邻里互助或志愿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区政府)

  (十)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统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区域统筹及资源整合等职责,牵头组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衔接。(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

  (十一)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连锁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单体门店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本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改革,支持保险机构推进老年人意外险、失独家庭综合保障等涉老保险项目增点扩面,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民政局)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品牌运营。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建设。放宽外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准入条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扩大集中式居家养老机构试点。集中式居家养老机构应配建养老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餐厅、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可单独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经民政部门核定的集中式居家养老试点机构视同养老机构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运营补贴,参照居民住宅实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六)培育发展老年用品市场。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探索将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制定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消费监测机制。(市民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十七)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方案,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改革监管,合理确定其净收益率。出台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市民政局及市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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