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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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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9〕675号

曾云英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村老龄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参考意义。经商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医养结合、提高农村老龄人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力度。2016年,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部门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农村敬老院等项目建设,近三年分别安排28亿元、30亿元、31亿元,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2018年共安排彩票公益金41.1亿元。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推进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机构功能结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失独、高龄老龄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农村护理型床位比例。研究出台“互联网+养老”政策措施,利用科技助老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提升农村养老机构康复护理功能。

  三是积极发展互助养老设施。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老龄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龄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支持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连续三年共投入30亿元支持农村兴建老龄人互助养老幸福院,实现养老离家不离村。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共建有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73万个。

  关于你们提出的“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和服务管理”的建议,2018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深度贫困地区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民发〔2018〕127号),以“三区三州”为重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动实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至少建有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2017年起,我部会同6部门部署实施为期4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目前,我部正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0年底前,聚焦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服务,聚焦加强安全管理和消除服务质量隐患,有效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应护尽护。

  关于加大农村医养结合力度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龄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2015年,原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健全补偿机制、完善准入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教育培养等手段,推动村医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目前,村卫生室人员比2012年增加了6.8万人,执业(助理)医师占比提高到23.4%。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养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龄人扶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龄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龄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近年来,民政部门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老龄人养老服务工作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贯彻落实原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要求,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龄人,积极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龄人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活动,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二是践行共建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龄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龄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龄人提供帮助。三是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和养老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规划实施,积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包括计划生育家庭老龄人在内的所有老龄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村老龄人养老问题。

  一是强化政策形成制度合力。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法律政策,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老龄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老龄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老龄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设施,给予开办支持,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完善社区支援和照护服务功能,推动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三是加强农村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作为重点予以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将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进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进行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开放床位,相关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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