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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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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20〕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为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一)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指导帮助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托养床位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确保到2025年,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均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支持社会力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技能培训,普及居家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老年之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建立村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营机制。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在乡镇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敬老院运营主体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兴业态,打造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藏医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青海养老产业。推进康复辅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五)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情况、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设施的达标验收必须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专业组织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加快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一是充分挖掘高原康养产业潜力,在适宜区域创造条件支持建设养老社区、康养小镇,提高康养设施水平。二是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达到《老年养护院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改造补贴。三是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继续实行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负责)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科学利用现有资源,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供养服务设施逐步关停撤并,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达到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行委)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实施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各市州要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尊重居民意愿,积极引导城镇老旧小区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支持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到2022、2025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到50%、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基本制度

  (十)健全养老服务评定评估制度。2020年底前,市州、县级政府要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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