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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提高农民社保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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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9〕714号

王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社保待遇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提高农村老龄人生活保障,增强农村老龄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参考意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近年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老龄人养老保障水平,取得一定进展: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扶持力度。“十三五”以来,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均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16-2018年共安排彩票公益金41.1亿元。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推进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积极推动形成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格局。二是健全完善农村困难老龄人生活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龄人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村老龄人生活质量。截至目前,高龄老龄人津贴制度已实现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断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对象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18年,将符合条件的1493.4万困难老龄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99.8万特困老龄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截至2018年底,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402元,全国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4833元/人·年,月人均补助227元。初步形成了老龄人社会救助、老龄人福利补贴相衔接的农村困难老龄人生活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服务保障政策支持力度。2017年,民政部联合公安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服务机制。目前,各省(区、市)均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空巢老龄人关爱服务体系的专项政策文件或实施细则,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龄人,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全国统一的农村留守老龄人信息管理系统将于今年年底前上线运行。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村老龄人养老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大农村困难老龄人养老服务保障力度。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农村老龄人提供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设施,为农村老龄人提供内容丰富的综合服务。推动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龄人全部纳入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龄人补贴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农村敬老院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二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服务设施,给予开办支持,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完善社区支援和照护服务功能,推动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三是加强农村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作为重点予以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将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进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进行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开放床位,相关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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