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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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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和政策,为全国统筹夯实基础,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安排。我省于2005年5月已实行省级统筹制度,随着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又相继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和工作追究问责制。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明确的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激励约束机制七个方面的要求,省人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调整内容

  1.进一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现有参保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年龄内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打破城乡户籍限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调整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政策。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即由“双基数”调整为“单基数”缴费。

  2.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各项基金支出统一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组织发放。

  (二)在现有基础上补充完善内容

  3.统一基金预算管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全省制定统一的预算编制规则、编制口径和审核标准,各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草案,实行省级统一审核汇总编制;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约束力,使预算编制误差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仍实行缺口分担机制,市县缺口分担资金责任和计算方法不变,仍按照市县全年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由省市县按照3:7的比例分担。省政府今后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将进一步调整完善。

  5.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全面推行受办分离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在经办管理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

  6.统一集中信息系统。改造全省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共享和协同,建设全省通办综合柜员服务系统。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核实和发放。

  7.统一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强化责任意识,将各市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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