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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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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9〕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3日

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省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

  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2020年底前,全省建设50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各地可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实行公建民营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房屋租金减免优惠。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各地可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结合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智慧化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20%以上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达到《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遴选打造50家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重点建设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提高服务转介效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等服务。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创建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确定。探索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优先交由智慧化养老专业机构运营。全省每年选择不少于1000户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为其安装智能安防设备,改造项目列入当地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对承接主体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支持智慧养老产业发展

  开展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的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推动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加大智慧养老产学研试点力度,在智慧养老领域支持建设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三重一创”奖励资金。(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培育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遴选优秀产品及服务申报入选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2019年起,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开展智慧养老产品租赁试点,对价格高、流通性低、老年人需求度高的高端智慧养老产品,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进行推广。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设置智慧适老产品租赁平台,对平台运营或租赁需求方给予适当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推动省内优势科教资源与养老服务业相结合,引导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装备制造企业合作发展,在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产品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合力打造一批创新示范模式。对智慧养老领域的新兴服务模式推广、新兴技术应用、新兴产品配备,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数字经济、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扶持,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范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强化智慧养老发展要素支撑

  (一)优化财政扶持。

  统筹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推动资金集约化整合和精准投放。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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