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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基层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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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9〕668号

张丽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现答复如下:

  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加大投入、扎实行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支持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该领域不断简政放权,推动项目落地。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7月25日,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工作。

  二是持续推动养老建筑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应急部会同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完善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老龄人建筑消防技术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明确1998年9月以前建成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建筑,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同时,针对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厂房、学校等资源整合改造而成的养老机构,因规划许可前置条件所限,无法申报消防手续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是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解决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我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扶持政策。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龄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龄人补贴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丰富服务类型,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四是加强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自2016年开始,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开始实施“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项目,累计投入992万元,开展13期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培训1619人,为养老服务人才提供了持续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职业培训,帮助养老工作人员熟悉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掌握机构运行和服务技巧、增加政策和知识储备,提高了现有养老服务人才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2017年,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明确“支持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高职院校共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点数805个,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3万人。关于您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志愿服务,鼓励相关专业大学生或社会工作者到基层养老机构做志愿工作的建议,对于提升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很强针对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对此明确提出,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研究完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审验工作,主动提供服务支持,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切实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单位自我管理能力;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供养老龄人、经济困难老龄人、失独家庭老龄人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老龄人等养老需求;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人员和项目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基层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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