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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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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规〔2019〕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规定的档次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四)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方式。省人社厅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数据,测算并公布全省下一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五)待遇衔接办法。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待遇水平过渡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统一的待遇过渡办法。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并组织发放。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基金预算由省人社厅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编制。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严格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系统承担缺口分担责任。省级和市县、系统按照3∶7的比例分担基金缺口。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受办分离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在经办管理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完善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全覆盖。借助大数据比对、人脸识别技术等方式,提升待遇领取人员认证效率。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将各市县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经办服务、待遇核定、确保发放、预算编制和执行差异率、基金监管以及自求平衡等情况纳入市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业绩好的予以奖励,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基金管理和缺口资金分担责任,严格落实省级统筹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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