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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培育和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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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2019〕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省政府培育星级示范养老机构重点工作任务,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的通知》(冀民规〔2019〕1号)规定,省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培育和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评定对象及标准

  (一)培育、评定对象。

  星级养老机构的培育、评定对象依据修订后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确定。

  (二)培育、评定标准。

  星级养老机构的培育、评定依据修订后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以下简称《评定细则》)进行。

  《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细则》请登录河北省民政厅官网(http://minzheng.hebei.gov.cn)下载。

  二、培育、评定步骤

  2019年度培育、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4月份启动。

  (一)培训对标提升阶段(4月初至5月10日)

  市县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指导养老机构对照新修订的《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细则》有关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对标整改,切实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分批次培训有参评意愿的养老机构和拟培育的星级示范养老机构,重点讲解评估流程、申报条件、评定细则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自评申报审核阶段(5月10日至6月底)

  参评养老机构要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对照《评定细则》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6月15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含)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自评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查,6月底前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评估抽检审验阶段(7月初至11月底)

  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民政部门依据初审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星、二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省、市民政部门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同时公示评估结果,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和举报事项。11月底前形成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建议报告。

  (四)公布总结推广阶段(12月)

  省、市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市级民政部门上报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星级评定标牌。各市民政部门总结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培育工作,宣传推广星级示范养老机构经验做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确保辖区内参评养老机构既有量的增加,也有质的提升。要结合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加大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培育力度,对拟培育的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和2018年度参评但未获得星级等次的养老机构强化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其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标准,重点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参评养老机构符合星级标准,确保星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省民政厅将对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周密、把关严格、参评通过率高的市县给予表扬,对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参评通过率低于80%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参评通过率低于60%的严肃追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收取费用和礼物、吃拿卡要、弄虚作假。省市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严肃查处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星级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其评定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要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学习借鉴星级养老机构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件:

1.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2.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自评报告(范本)

  河北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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