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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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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政[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现“以人为本”为宗旨,以实现 “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共同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是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建设,市、县要至少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市、县区要至少建成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建成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二是推进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要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床位规模300张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1所床位规模150张以上的示范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三是要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三)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服务优质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县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

(五)积极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六)培育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化队伍。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壮大专业化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

三、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落实完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排污费等(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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