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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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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了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管理发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1号)和《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标准


具有略阳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其补贴标准是: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补贴。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申报和发放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报高龄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老龄办审批,报市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含集体户口)原件及3份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登记表》(1式3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办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证明。


4、县老龄办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定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备案。


5、《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老龄办、乡镇民政所(街道办)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二)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补贴原则上按照一季度审批一次,按月逐人核定补贴。80-99周岁高龄老人补贴依据审批文件,全部通过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社会化发放。对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由县老龄部门或乡镇民政所上门发放。


高龄老人户籍跨县迁移,按《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县居住,应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地联系渠道及落实补贴金发放办法。


四、监督管理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金运作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县老龄办负责补贴发放审批和建立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做好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县民政局要加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县财政局要对纳入财政预算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各乡镇(街道办)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每月25日前汇总享受高龄补贴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核定下一月补贴发放金额。同时县老龄办要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按月报市老龄办备案。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负责查办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扣压、拖欠及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补贴金的,将依照法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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