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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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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事发[1999]27号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展本市的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促进补贴制度的改革,提高老人在院生活水平,现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234号文通知,对本市养老机构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属和区县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

市属福利院和实行补贴制度改革的区县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托管费(含床位费)

一级福利院的托管费从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500元。

二级福利院的托管费从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300元。

三级福利院的托管费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

(二)护理费

一级护理的收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480元。

二级护理的收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300元。

三级护理的收费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150元。

专门护理仍按原规定实行面议。

二、街道、乡镇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二、三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50元。在上述标准内由各养老机构自行制定,报当地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专门护理仍按原规定实行面议。

区县政府办福利院在实行补贴制度改革以前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经济困难老人的收费保障标准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收养的自费寄养老人,因经济困难而按有关规定享受入院补贴,其收费的保障标准为:市区养老机构每人每月不超过450元,农村养老机构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备案。

四、为促进投资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试行自主定价。

五、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调整后,原在院老人个人增加的支付额,每月不超过120元。

六、费用分担办法

(一)“三无”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由政府补贴承担。

(二)离退休孤老的托管费、护理费仍按原规定;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三)自费寄养人员的托管费、护理费由本人和供养人承担。

(四)离退休孤老和自费寄养人员的伙食、服装、零用等费用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

(五)养老机构收养的有家痴呆傻人员参照上述自费寄养老人的收费标准执行,托管费、护理费由供养人负担三分之一、供养人所在的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七、老人、供养人和单位承担托管费和护理费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八、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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