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实施权限:自治区审批权全部下放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局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部门:浦北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19号
服务电话:0777-8217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