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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荔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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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全部下放


  (二)实施主体:荔浦县民政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和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广西区域内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的实施对象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投诉电话:0773-721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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