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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荔浦县民政局关于接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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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项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直接下放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桂林市民政局。


  (二)接收主体:荔浦县民政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法定有此项权限。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下放和接收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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