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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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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政发〔2013〕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足,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5930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不低于全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各区(市)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购买养老服务具体标准由各区(市)政府确定。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对象需求评估制度,完善评估程序。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1处市级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区(市)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设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管理系统。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提升专业化养老服务水平。推行专业学历教育,引导高等教育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和就业。依托职业院校或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区(市)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和区(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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