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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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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发〔200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大政发〔2007〕5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实施《条例》的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重视和加强老年优待工作,深刻认识做好老年优待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应对人口老年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增强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动《条例》的深入实施。

   二、认真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政策

   优待政策和各部门的责任划分:

  (一)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州的有关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计生局牵头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予以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交资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增加10%的医疗费减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应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到特殊情况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持有城市《低保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局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城市和农村中享受低保或属“三无”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中,在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应当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

   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条件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以及老年人维权等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优惠提供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施票价优惠。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司法局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六)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和康复中心。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的诊疗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对100岁以上的寿星老年人,县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优先进站、上下车(船),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八)司法行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条例》列入“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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