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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发放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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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养老服务事业指导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机构运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达标工作,现就本区试行向社会办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提出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本区政府发放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范围为:由上海市民政局或杨浦区民政局批准执业,在杨浦区社团管理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杨浦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对区域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运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达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详见《杨浦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考核表》)。


综合评分在100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10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9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8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7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6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50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


三、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


1、执业满6个月以上的,且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的;


2、通过区民政局、区社团局年度验审(因客观原因不参加年度验审的除外);


3、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住养老人意外死亡,自杀除外)的。


四、申请办法


本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来源于区政府的财政资金。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在每年的12月,向区民政局提出本年度的运营补贴经费的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经区民政局评估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有关运营经费按月按核定床位(实收老人数低于核定床位的按实计算)计算按年拨付。


五、评估办法


本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评估审核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区养老服务协会负责人参加的运营补贴发放的评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运营补贴发放的评估审核工作。由区民政局委托区养老服务协会负责实施评估考核具体事务性工作,每年10月,区养老服务协会对全区养老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后,提出考评意见报领导小组;11月,由区民政局试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区养老服务协会的考评工作进行后评估;12月,区民政局审定考评结果后,向社会办养老机构拨付经费。




杨浦区民政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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