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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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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发〔2013〕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500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可适当扩大高龄津贴范围。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市级新建1处政府主办、以收养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养护设施;每个市区至少建有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管理系统。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加快推进以民政公益服务热线“12349”和威海市居家服务呼叫中心为载体,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职业院校设置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培训机构作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有重点地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和各市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以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等方面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


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改造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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