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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和百岁寿星长寿补助发放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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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对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具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且无退休金收入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领取“保健补助”;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00周岁的老寿星,无论有无退休金收入,均可申请领取“长寿补助”。

  (二)保健补助标准为: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三)长寿补助标准为: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寿星,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二、申领办法及要求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下系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玉溪市保健长寿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半寸照片两张,报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办审核,再报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作为领取保健长寿补助的凭证。

  (二)批准享受保健(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三)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将《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人保健(长寿)补助证》及时交还给村(居)民小组,由村(居)民小组盖章注销,并逐级上交发证机关统一销毁,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留存。同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保健长寿补助。

  (四)保健(长寿)补助主要以现金方式由村(居)委会直接发给老年人,按季度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后10日内持证领取。本人因健康原因或行动不便不能前往领取的,可由老年人的亲属或受托人持《玉溪市80周岁以上老人保健长寿补助证》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代为领取。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村(社区)老年协会可以派人做好本村保健长寿补助的发放工作。

  (五)为确保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市、县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截流挪用保健长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

  三、保健(长寿)补助申领办法

  (一)保健(长寿)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老龄工作部门核实的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报县(区)政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每年对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财政部门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对保健(长寿)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我市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年人发放“保健长寿”和年满100周岁的老寿星发放“长寿补助”是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和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把惠及高龄老人的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同时,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区)老龄委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准确、公正、高效、快捷的要求,做好对本辖区内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收入和年满100周岁老寿星的身份的登记、年龄核实工作,确保做到不漏不重。

  (三)享受保健长寿补助金的高龄老人,不准取消或降低其应享受的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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