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2007)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列》(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特制定《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条例》精神的重要性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贯彻执行《条例》的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州户籍(含驻州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为优待对象。具有本州户籍的老年人和在本州居住一年以上的州外户籍老年人,均可自愿申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三、贯彻执行《条例》的优待内容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挪用。


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国家和省、州、县(市)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拖欠。


城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特别贫困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年人等贫困老年人,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应当给予适当提高。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优待政策。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救助。


城镇“三无”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农村“五保”老年人由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我州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符合享受廉租房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城市“三无”老年人及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凡享受我州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去世后,按规定进行火化的,应当给予减免火化费50﹪。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兴建、兴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抚养院及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给予政策优惠。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的,应当减免学费。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镇公共场所、居民区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中,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遵循“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给予享受优先选择楼盘、优先选择楼层等待遇。


社区应当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为老年人的生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日托、维权等服务的场所、设施和项目。


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安全、优惠的场地,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就医、计价、交费、取药、化验、注射等,优先办理住院、出院等手续。老年人就诊,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船、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县(市)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车、直达乡(镇)的客运专线车及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尊老、敬老教育。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九)凡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 共0人参与
最新评论
养老资讯
最新动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