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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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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政治与业务素质;强化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执业的养老机构行政负责人、护理员(包括社区服务中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的家庭护理员)。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一)养老机构负责人实行上岗(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和要求为: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掌握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等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相关知识。


3、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二)养老机构护理员实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和要求为:


1、了解并初步掌握护理基础知识和老年生活护理知识;


2、开展老年护理临床实习,了解并初步掌握临床护理基本规范;


3、职业道德教育。


(三)养老机构护理员等级培训


养老机构护理员(不包括家庭护理员)在从事护理工作一定时期后,可以参加等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等级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为:


1、根据等级要求熟练地掌握相应的护理基础知识和老年生活护理知识。


2、开展老年护理临床实习,根据等级要求熟练地掌握相应程度的老年临床护理规范。


3、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4、职业道德教育。


(四)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是为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人员(含养老、儿童、精神病)举办的高层次学习,其目的是为本市已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专业性、理论性、系统性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培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负责。


三、主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福利事业管理处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制定培训规划;


2、委托培训承办单位;


3、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审定教学计划;


4、核发证书


四、承办单位职责


(一)培训承办单位根据培训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具体为:


1、制定教学计划;


2、组织教学;


3、组织考试


(二)市民政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福利事业管理处委托市社会福利中心对下列对象实施培训:


1、养老机构负责人上岗(岗位)培训;


2、市属养老机构护理员上岗培训;


3、护理员等级培训;


4、社区服务中的家庭护理员上岗培训。


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和组织护理员上岗培训。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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