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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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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民发[2008]94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实事项目,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静民发[2008]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养老机构补贴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并在静安区办理设置和执业登记,符合静民发[2008]7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养老机构应根据申请条件向区民政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由民政局委托社会组织受理、核查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床位补贴一般于机构完成设置、执业审批,并正常运营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房租补贴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对困难老人的运营补贴按季度事后申请,即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申请上一季度的补贴经费。


(二)审批。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意见,对养老机构的申请进行复核审批。床位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房租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运营补贴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资金拨付。区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向养老机构划拨补贴资金。其中床位补贴按年度与市民政局下拨的补贴经费同步配套划拨;房租补贴于当年的12月初划拨;运营补贴于完成审批的当月划拨。所有补贴经费直接划拨相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须提供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收款凭证。


三、监督管理


具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养老机构,将收回或取消有关补贴。


(一)养老机构在开业3年内无故停业或歇业的,全额收回床位补贴;养老机构开业满3年、不足10年无故停业或歇业的,按10年等比例计算,收回不足年限的床位补贴。停止或歇业时,对入住老人未作妥善安置的,将取消支付停、歇业当月的租金和运营补贴经费。


(二)养老机构弄虚作假获得的不当补贴费用,将全额收回,且一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三)养老机构收住老人不得超过核定床位数,如发现超标且在3个月内未作整改的,取消超标期限月份的全部运营补贴和租金补贴。


(四)养老机构在床位闲置的情况下,拒收民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户籍的困难老人时,停止支付拒收当月起至年底的全部租金补贴。


(五)业务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并查有实据,在行业中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取消当年的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


(六)养老机构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或者业务考核不合格,财务账目混乱,不按规定填报月度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补贴。


(七)养老机构违反《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食物中毒、老人走失、伤亡、火灾等)、对外从事医疗服务、克扣老人伙食费,超标准范围收费,民政部门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和租金补贴。


(八)养老机构获得的补贴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应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其他


(一)养老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进行收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老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参照市民政局福利机构供养老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养老机构应为有需求的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按核定床位的10%用于收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老人,当机构床位闲置时不得拒绝收住困难老人。


(三)养老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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