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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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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发〔201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鲁政办发〔2012〕45号),结合日照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任务目标

“十二五”期间,市及各区县分别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乡镇依托敬老院建设1所覆盖本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109个,农村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221个。整合市“12343”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充实养老服务功能,“12343”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到“十二五”末,全市完成新增7550张养老床位,养老总床位达到16050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全市90%的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7%的老年人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加快实现社会养老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失能、完全失能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区县要重点建设或培树1处示范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村居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12343”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引导和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支持农村养老互助组织发展,建制较大的村居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或老年互助幸福院,为空巢、留守、高龄和失独家庭中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三、落实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它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老年集中居住区、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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