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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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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2009]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办委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3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农村“五保”老人、百岁老人及城镇“三无”老人去世后的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全免,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解决。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1.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每年为本县市区百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为老服务网点为老年入提供低偿服务。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城镇“三无”老人和贫困孤寡老年人需要入住福利院、老年公寓、康复医院和爱心护理院的,7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贫困孤寡老年人需要由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一定补贴。


  4.老年人再婚的,免交婚前检查费。


  5.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到公安系统办理各种证件费用全免。


  6.免收低保老人的社区卫生费。


  7.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申请安装电话和宽带的,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和宽带连接费(不同时享受电信公司其他优惠政策,限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一次);优惠有线电视安装开通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8.有条件的服务部门和单位的对外服务窗口都要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


  9.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车、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


  10.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1.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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