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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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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农村五

   保集中供养率,进一步维护农村五保对象权益,使农村五保对象能够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社会新风尚、展示毕节试验区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2008年以来,我县整合危改资金,新建、扩建了25所乡(镇)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实现了全县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全覆盖。目前,入住五保供养对象383人,占全县五保对象总数的18%,床位使用率达38%。但是,由于供养资金不足、管理经费紧缺、管理服务人员力量配备达不到比例、长效机制未健全等因素,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管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为此,各乡(镇)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努力开创全县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合理构建管理工作机制。按照住建部、民政部关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规定,市政府同时制定下发了《毕节市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和《毕节市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评定标准(试行)》,明确了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继续抓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内部设施和功能,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创新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完善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服务和管理,不断完善保健、护理、康复、丧葬等服务规程。要在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对院务管理、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组织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三)配齐配强管理服务人员。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及法人组织登记手续,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入院供养对象人数比例不低于1:10的比列,配备农村敬老院

   (老年公寓)服务管理人员。采取调配或公开招考等形式,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全额拨款事业管理编制人员,专职管理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负责人由乡(镇)负责考察推荐,会商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公益性岗位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教育培训,鼓励社会人才、志愿者队伍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四)用好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乡(镇)要按规定用好集中供养对象的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抓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

   (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引导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发展院办经济,通过经营创收,弥补供养资金不足,改善办院条件,提高办院水平。乡(镇)通过为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对入住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的五保对象现有闲置房屋、土地、山林、生产设施设备等资源,可在与当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其纳入院办经济的经营范畴。

   三、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全县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要强化乡(镇)政府在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推进节奏快、区域发展差异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解决好规范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财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编制和人社部门要负责供养机构登记管理、编制核定以及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统计部门要负责集中供养标准测算,并提供参数和指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负责医疗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负责及时处理侵害集中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案件;监察部门要负责及时查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人口与计生、民族宗教事务、工业能源及商务部门、残联、老龄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内做好支持规范管理的相关工作;供水、供电、广电、通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集中供养机构水、电、电视、通信等相关优惠政策;督办督查局要将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的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把规范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乡(镇)、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三)强化达标管理。今年底,全县所有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必须达到规范管理标准。各乡(镇)要对照《毕节市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和《毕节市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评定标准(试行)》组织自查自评,按程序申请达标验收,对通过验收达标的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将给予奖励。在规范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作为先进表彰对象推荐。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影响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不能按时达标,或达标后管理水平下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因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管理不能按时达标的乡(镇)不能评为民生工作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因领导失职、管理不善导致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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