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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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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函〔201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形势,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眉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组织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是主要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利事业单位,坚持政府主导、自主管理、自主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原则。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保证其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三)民政部门是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

(四)农村敬老院实行院民自治委员会监督下的院长负责制。院民自治委员会由院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其工作由院民选举的代表主持,负责审议院内重要事务,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财务收支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加强农村敬老院的人事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由区县合理确定其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相应的人员控制数规模。

(二)坚持养事不养人和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护理服务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置换等新模式,提倡所在辖区、乡镇的居民,特别是相对年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积极从事志愿服务,以服务换养老。

(四)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接受供养对象的年度满意度测评,年度测评满意率达不到70%的,应当解聘;院长同时接受区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三、落实农村敬老院的经费保障

(一)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障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明确。

(二)工作经费,包括农村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及卧床不起五保对象的特殊护理经费。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随物价水平的增长而调整,主要用于办公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费、会议费、差旅费、值班费、重大活动临时用工人员报酬等;特殊护理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三)五保供养经费,主要包括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吃、穿、医、零用钱、丧葬费等方面的费用。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除转移支付部分外,区县政府应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村敬老院运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四)农村敬老院维护费、新建基础设施及新购固定资产按各区县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实行实报实销。

(五)水、电、天然气、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用水、用电、用气、电视收视、宽带等开通和使用费,比照城镇低保对象执行标准予以减、免等优惠。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敬老院募集资金、物资,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捐赠资金、物资用于五保供养,不断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

(七)对一些专业性、非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农村敬老院可通过临时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

四、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管理

(一)区县、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和提供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用地,生产经营用地人均原则上不少于0.05亩。

(二)农村敬老院要成立生产经营小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农业、畜牧等部门要从项目、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

(三)农村敬老院要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积极向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逐步发展成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四)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敬老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充院民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院内各项活动的开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加强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

(二)农村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向院民公布。区县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农村敬老院的资金收支情况。

(三)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农村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敬老院领导、财会等人员离职前,必须清理资产和财务账目,并进行审计,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离职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给农村敬老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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