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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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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民福[2013]19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要求,现就做好机构养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

  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照齐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一)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运营规范且年检合格;

  (二)建设(租赁)手续合法齐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建设和服务达到《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床位数量3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服务;

  (四)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五)安全措施到位,无重大责任事故。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年度收支及基本养老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大众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合理平均成本和认定区间。市本级及各区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各辖市自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本级预算列支。

  养老机构需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收费标准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资(含补贴)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区(市)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经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存档后,向市民政局提报《区(市)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确认。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若遇物价、人工成本大幅变动等特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一)建设补助

  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增核定床位不少于30张,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青岛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

  (二)运营补助

  对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实较好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区(市)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自理程度进行评估并出具《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评估表》(见附件3)。对新入住或自理程度变化的老年人,评估方应在养老机构提出评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护理费缴纳情况,核定运营补助标准。民政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再次评估。老年人自理程度评估标准按照《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4)执行。

  (三)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

  对收住青岛市户籍"三无"和低保老年人,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优先在本区(市)安排。

  (四)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定点经办机构。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保险补助。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扩充保险项目、提高理赔额度,进一步降低意外伤害风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四、申请补助提报资料

  (一)申请建设补助提交材料

  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提报《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及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当地政府部门予以规划、立项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属新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改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项目平面图,新建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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