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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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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


(二)养老机构的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资格审批证件及《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三)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服务规范,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四)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  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  一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4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20㎡以上。


(二)居室


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


(三)服务


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理人员比例合理;护理标准符合《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服务满意率80%以上。


(四)运营


入住率60%以上;资产运营情况正常。


第六条  二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5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0㎡以上。


(二)设施设备


1.居室


(1)使用面积。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9。


(3)通风。居住空间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4)卫浴。配备座便器,设有安全扶手,防滑垫等。


(5)温度调节。室内配有基本的安全冷暖调节设施。


(6)呼叫设备。在起居室和卫浴室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


(7)相关电器。配备电视机等日常电器设备。


2.食堂


   (1)设置。分别设置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60㎡;符合环保要求,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2)卫生。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封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


(3)餐厅。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布局合理。


3.医疗


配备急救箱、体温表、血压计、常规消毒用品;有与之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且应具备及时诊断和救治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力。


4.公共区域


(1)接待室。有专门的接待室,并提供文字、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的介绍。


(2)阅览室。设有阅览室,布局合理,环境安静、舒适;订阅报纸、刊物5种以上,图书不少于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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