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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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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9〕15号

2009年4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龄办等21部门转发全国老龄办等21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老委办发〔2006〕8号)和2009年4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落实优待政策。优待服务工作在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需要的同时,要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和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优待对象


  指具有本市辖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一)百岁老人每月长寿补贴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百岁老人家庭成员收入中,不影响其享有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惠和优待政策,特别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低保应保尽保。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将全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90—9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高龄补贴金,95—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高龄补贴金,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区县老龄委办公室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开展老龄工作、老龄人才培训、老年教育、老龄问题调研、老年慰问、老年文体活动等。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按有关规定,将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作为重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医疗费用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市、区县公立医院对老年人就诊,应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可实行优先。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可享受医疗保健优待,可参照市政府《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4号令)的减免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35号)的要求执行。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一)我市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等服务。中心城区公共汽车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加大城市福利机构、民营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提高“三无”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率,改善散居孤老的住房条件。确保城市孤老、农村“五保”老人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


  (四)对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住房拆迁安置中,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安置房”的楼层安排上优先给予照顾。对居住公房、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房屋维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五)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开放的文物景点)、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影剧院、体育馆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三)贫困老年人可免费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


  (四)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在“重阳节”或“老人节”,各旅游景点、公共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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