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福发[2003]28号
各区县民政局(处):
自2001年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在全市推开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经费的合理使用,使一大批需要服务而又生活有困难的低收入老人以及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老人获得了良好的服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沪民福发〔2001〕26号文件规定,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经费按照市、区县、街道(乡镇)1:1:1的比例配备相应资金。文件执行以来总体情况良好,但由于街道(乡镇)发展不平衡,有的街道(乡镇)在配套资金的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影响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经费的运作,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资金按市、区(县)1:1比例配备,全部用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需要服务且生活有困难老人的补贴。
街道(乡镇)可不按市、区(县)比例配备,但必须落实不少于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总数50%的经费,用于补贴老人以外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对街道(乡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的一次性资助;服务人员的上岗培训补贴;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化网络的日常维护、信导、操作经费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开展服务需求摸底调查的费用;管理服务人员的适当补贴;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1、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2、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劳模、老年归侨、老年优抚对象等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3、生活确有困难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一般最高不超过200元。
各区县民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享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人群的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从“星光计划”第二期开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经费每年分两次进行审核结算,结算期为6月和12月底。
2001年度我局预拨及区县、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