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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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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发〔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经2011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1.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2. 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3.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含台政发〔2011〕103号有关高龄补贴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户籍在台州市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年满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500元。


  高龄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高龄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市财政对椒江、黄岩、路桥三个区参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比例给予补助。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五、几点要求


  (一)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龄补贴及时到位。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龄人员核定、经费预算、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高龄补贴的发放;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信息,及时提供信息变更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对高龄补贴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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