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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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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政发〔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绍兴市“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绍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构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合理规划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布局。以适度普惠为目标,市、县两级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等社区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当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或闲置房屋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


  (二)科学编制养老机构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市、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推进全市养老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都要通过改扩建或新建敬老院,建设1所以康复、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提升城乡一体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水平


  (一)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并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837-2011)制定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分别给予以奖代补建设和日常运行补助经费。市区符合建设标准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照料中心,市财政按新建每平方米补助不低于1500元、改建每平方米补助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市区考核达标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市财政每年分别按照平均每个不低于5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运行经费。到2015年,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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