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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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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敬老院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要加大对敬老院的经费投入,在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状况较好,人口和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中心乡镇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一个乡镇有多个敬老院的,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要通过撤销和整合,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敬老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敬老院,依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明确其法人地位,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撤销和变更的,须经县民政局审定,报重庆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撤销,其资产处置收入专项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县民政局要对各敬老院实习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结合各乡镇敬老院规模配齐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入住五保对象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的标准)。敬老院院长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挑选考察,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聘任。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各乡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自治管理的作用。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政府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县民政局应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管理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


(三)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乡镇政府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四、落实监管工作职责,加大考核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敬老院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责任,抓好日常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供养金,确保敬老院的管理运行经费。要建立县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对五保政策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敬老院限期整改;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敬老院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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