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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社会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床位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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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民政[2008]13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中“进一步关心老年人养老生活”的要求,现就对2008年社会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床位予以资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与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新建床位数在50张以上;或在原有房产基础上通过扩建新增床位数在30张以上,属于以下类型的社会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

(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兴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含50%)的;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类型养老机构。

二、资助的申请、评审程序

(一)社会养老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填写《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略);

(三)提供新建、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

(四)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

(五)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机构协会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

资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享受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改善老人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五、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评审检查工作,深入实地对照民政部、建设部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审查基础设施项目,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被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必须书面承诺从接受资助之日起5年内不得改变社会养老性质,不得用于与社会养老服务无关的业务。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的,由区民政部门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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