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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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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9]130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93号)文件精神,为继续扶持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扩大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专业化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打造“10分钟养老服务圈”,兑现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的承诺,现就做好2011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补贴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范围


1、社会办养老机构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登记,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新建床位数在50张以上或在原有房产基础上通过扩建新增床位数在30张以上,每张床位的综合配套面积不小于25㎡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以申请建设补贴。因拆迁变更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原则上不享受建设补贴,如新设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大于原养老机构30张以上,按扩建计;如新设养老机构标准达3星级以上,可申请建设补贴。


年检合格、运营正常的社会养老机构,以其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申请运营补贴资助。


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在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无安全隐患,或经整改后由相关部门认定达标的。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


在今年内完工,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可达标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可申请建设补贴。


年检合格且运营正常的,可申请运营补贴。


二、申请资助程序


各区民政局认真对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两节”前的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展开一次全面的自查,严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符合建筑、消防、卫生安全规范和资助条件的机构,以区为单位统一申报,并在申报单位填写的资助审批表上签署资助意见后,集中报送市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经市民政局授权,将于12月份由市福利事业促进会组成联合评审检查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普查。


市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形成资助意见,报局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的市级资助金额,待区里资助资金先行拨付到位后,按程序拨付。


三、申请建设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办养老机构


(一)社会养老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二)《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表样附后);


(三)新建、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


(四)提供社会养老机构筹办通知书和设置批准证书;


(五)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武汉市社会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的签署意见。


2、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


(一)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向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二)新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的房屋产权与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


(三)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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