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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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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是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艰巨挑战和发展机遇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需求将日益增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作为一项涉及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将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作为重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宜昌创造积极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着力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促使养老服务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总体目标:按照“运作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0年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在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再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接受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率达到100%,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到100%。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五)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与当地“三无”老年人总数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建设一处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综合服务设施,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按比例增设相应设施。


 (六)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水平。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在靠近社区、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生活的特点,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真正做到规划科学化、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


 (七)积极推行“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力量采取“成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开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其他老年人服务场所提供文化、体育、康复、医疗保健等设施设备。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鼓励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应收缴的土地价款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服务管理机构减半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人防部门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藉测绘服务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


 (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燃气、水、电增容费;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免收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类服务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缴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税收征管权限,报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或缓缴。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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