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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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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比较完善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社会养老的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到“十二五”末,力争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6000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镇(街)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力争每个镇(街)拥有1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场所。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结合社区(村)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重点建设日托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高龄、失能、空巢(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三)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区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有效整合改造现有的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资源,建设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满足我市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抓好翔安、同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到2015年,建成一至两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于一体的市级民政社会福利老年养护机构,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具有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弱势困难老年人群体的需求。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支持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同时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工作格局。规划推出一至两块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医方便的区域(岛外)作为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适当支持有资质、信誉好、热心公益事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到2015年,要建成一至两个集老年人养护、医疗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于一体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70%,各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的20‰以上。


  (五)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的承包。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其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六)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二是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机构养老服务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认证体系。积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三是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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