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武政[200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经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由非政府机构、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2、经编制部门依法批准,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方式合作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公办民营”)。
(二)资助标准
对上述资助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连续入住六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月补助50元。
二、资助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在行业达标创建中被评为市级合格院以上;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为合格以上;
(三)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按期进行服务满意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评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五)经登记注册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
三、资助程序。
(一)对资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资助一次。需接受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资助申请书;
2、有年检合格记录的登记证复印件。
3、“公办民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有关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个人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4、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方式、实施人员、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保存好自查的原始凭据,如调查问卷、记录等,以备抽查。
(二)区民政局按照资助条件对申请资助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以上四项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在区民政局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资助。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市、区民政部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益金、社会捐赠等。资助资金在市、区二级公益金可承受的条件下,按市、区1:1的比例拨付。资助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为老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设备改造或改建,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实施时间:从二○○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