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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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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政[2011]70号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不断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要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2.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住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4.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努力加快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全市每个县(区)都要建设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综合性老年福利中心,其中,市级规模要达到300张床位以上,县(区)的规模要达到150张床位以上。并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业经费、设备设施等方面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社会办的服务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应与公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质化、网络化经营。到今年年底,全市各县区都要设置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其中,市级床位要达到1300张,各县区床位不低于100张,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20张以上养老床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抚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社区养老服务。

  (四)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综合服务项目。

  一是做好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对全市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属地管理,由当地老龄部门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全市各旅游景点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半,对7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的优待。

  二是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在学习的需求。

  (五)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民政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每年要开展至少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加快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办〔2004〕24号)精神,为使企业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更好的服务于离退休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应加快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内设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场地、人员、经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经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免征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供地条件的公办和社会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已审批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三)加大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床位在100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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