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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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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3〕398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权限

      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除上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设立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三份。

      四、设立许可程序

      (一)许可申请的受理

      办理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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